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淑惠
江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