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 原告
- 李煌梅
- 原告
- 李煌輝
- 原告
- 李煌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敏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 被告
-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馨
- 被告
-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昭牟律師
- 被告
- 蔡忠諺
- 被告
- 李訓炬
- 被告
- 上 一 人 樓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將於該次庭期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4週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請將繕本逕自寄送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