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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告
李煌梅
原告
李煌輝
原告
李煌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被告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被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告
蔡忠諺
被告
李訓炬
被告
上 一 人 樓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將於該次庭期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4週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請將繕本逕自寄送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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