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 告 李煌梅 李煌輝 李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被 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蔡忠諺 李訓炬 上 一 人 樓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將於該次庭期進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4週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 「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請將繕本逕自寄送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candyhsu@jud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