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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敵雄
原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原告
張淞坤
原告
蔡瑞雪
原告
王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被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告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告
盧萱羽
被告
李吳星雲
被告
袁崇希
被告
江梓安
被告
楊博明
被告
許瑜珊
被告
林文進
被告
陳明飛
被告
楊博強
被告
游博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查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7月22日選任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吳敵雄為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7月21日,迄今均未改選變更,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0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9317900號函、祥寧大樓管委會聲明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2頁、卷二第343頁),依前開規定,吳敵雄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改選主任委員,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推薦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之人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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