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 原告
-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敵雄
- 原告
-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蘭
- 原告
- 張淞坤
- 原告
- 蔡瑞雪
- 原告
- 王玉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卓璟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佩蓉律師
- 被告
-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志
- 被告
-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貞如
- 被告
- 盧萱羽
- 被告
- 李吳星雲
- 被告
- 袁崇希
- 被告
- 江梓安
- 被告
- 楊博明
- 被告
- 許瑜珊
- 被告
- 林文進
- 被告
- 陳明飛
- 被告
- 楊博強
- 被告
- 游博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查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7月22日選任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吳敵雄為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7月21日,迄今均未改選變更,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0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9317900號函、祥寧大樓管委會聲明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2頁、卷二第343頁),依前開規定,吳敵雄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改選主任委員,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推薦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