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吳敵雄、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劉芳蘭、張淞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敵雄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原 告 張淞坤 蔡瑞雪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被 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 告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 告 盧萱羽 李吳星雲 袁崇希 江梓安 楊博明 許瑜珊 林文進 陳明飛 楊博強 游博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查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7月22日選任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吳敵雄 為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7月21日,迄今均未改選變更,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0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9317900號函、祥寧大樓管委會聲 明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2頁、卷二第343頁),依 前開規定,吳敵雄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改選主任委員,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推薦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之人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