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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聲請人
即原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聲請人
即原告
張淞坤
即原告
蔡瑞雪
即原告
王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吳敵雄
被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告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告
盧萱羽
被告
李吳星雲
被告
袁崇希
被告
江梓安
被告
楊博明
被告
許瑜珊
被告
林文進
被告
陳明飛
被告
楊博強
被告
游博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敵雄於上開原告對被告提起排除侵害等之訴時,為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目前尚未選出新任主任管理員而無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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