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 原告
- 沅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宏
- 訴訟代理人
- 呂榮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俞百羽律師
- 被告
-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翠蘭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筱琪
- 訴訟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
鄭承鴻
汪福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32頁)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足憑,且依兩造所簽訂委託製作契約第8條之約定,亦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製作契約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