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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明、林正方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23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表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然上訴人為本件原告,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係「原告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仍有未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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