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吳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民美少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5 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於同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