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