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 上訴人
-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