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歡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松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昱娥(陳朱鴻之繼承人)、陳慧珊(陳朱鴻之繼承人)、陳靖媛(陳朱鴻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7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