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合歡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昱娥(陳朱鴻之繼承人)、陳慧珊(陳朱鴻之繼承人)、陳靖媛(陳朱鴻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7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