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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創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媽媽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七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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