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6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凡
- 被告
- 松寶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寶定
- 被告
- 黃世章
黃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第26、28、30、32頁)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松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松寶公司)邀同被告陳寶定、黃世章、黃世源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額,願與松寶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松寶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500萬元,目前尚欠原告4,653,691元,借款金額、到期日、利率等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自107年11月21日起,松寶公司未依約繳付利息,依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松寶公司清償本金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陳寶定、黃世章、黃世源依約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歷史利率明細、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5頁、第83至85頁、第91至93),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等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松寶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陳寶定、黃世章、黃世源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47,13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4,000,000元 │3,722,953元 │107年3月13│107年11月22 │3.83% │自107年11月23日 │ │ │ │ │日至108年3│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月13日 │止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2 │1,000,000元 │930,738元 │107年3月13│107年11月22 │3.83% │自107年11月23日 │ │ │ │ │日至108年3│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月13日 │止 │ │期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合計│ │4,653,691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