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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葉振群、葉振群)

  •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鑶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鑶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群 群域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60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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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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