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7,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