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被 告 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楚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微風松高短期設店契約書(下稱系爭設店契約)第3 條第16款(見本院卷第21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 萬8,09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具狀將上開聲明第1 項請求金額變更為132萬8,093元(見本院卷第129 頁),經核其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未改變,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12月22日與原告松高分公司簽訂系爭設店契約,承租位原告於臺北市○○區○○路00號微風松高1 樓F1-09-01號櫃位營業,租賃期間為107 年3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日,依系爭設店契約第2 點、第3 點第12項約定,被告於約定期限屆滿時應達到包底營業額400 萬元,並給付每月營業額25% 之抽成稅金;於包底期限屆滿結算被告累計營業額時,若低於包底營業額,被告應購足包底抽成金額,此屬於租金性質。詎被告於租賃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總計僅3 萬8,222 元,故被告應補足包底抽成金額96萬1,778 元【計算式:(包底抽成金額400 萬元×25% )-3 萬8,222 元 =96萬1,778 元(未稅),含5%稅後為100 萬9,867 元】。再依系爭設店契約第2 點約定,被告尚應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廣告費5,000 元、收銀機租金3,000 元、水電空調費1 萬353 元(自107 年4 月起調漲為1 萬664 元)、管理費1 萬2,180 元,以及一次性給付公共裝修補助費6 萬7,650 元、活動贊助費5 萬元、按月寄送請款書等郵寄掛號費每月24元、信用卡手續費以2%計算之費用,共計30萬3,072 元(未稅,含稅後為31萬8,226 元),被告均未履約。原告於107 年7 月23日發函被告請求給付同年3 月至6 月之欠款,再於同年10月17日以臺北市府郵局存證號碼000555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清償欠款,均經被告收受,惟被告未給付任何款項,迄今尚積欠132 萬8,093 元(計算式:100 萬9,867 元+31萬8,226 元=132 萬8,093 元),爰依系爭設店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2 萬8,09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希望可以分期清償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設店契約、欠款計算書、經被告公司用印確認之催收函文、107 年3 月至8 月專櫃結算日付款一覽表、代扣經費請款書、專櫃支付對帳單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設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贅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幣別:新臺幣) ┌─────┬─────┬─────┬─────┬─────┬─────┬─────┬─────┬─────┬──────┐ │月份 │廣告費 │收銀機租金│水電空調費│管理費 │公共裝修補│郵資表單費│信用卡手續│活動贊助費│ │ │ │ │ │ │ │助費即裝潢│ │費 │ │小計 │ │ │ │ │ │ │費 │ │ │ │ │ ├─────┼─────┼─────┼─────┼─────┼─────┼─────┼─────┼─────┼──────┤ │107 年3 月│5,000元 │3,000元 │1萬353元 │1萬2,180元│6萬7,650元│24元 │93元 │5萬元 │14萬8,300 元│ ├─────┼─────┼─────┼─────┼─────┼─────┼─────┼─────┼─────┼──────┤ │107 年4 月│5,000元 │3,000元 │1萬664元 │1萬2,180元│ │24元 │48元 │ │3萬916元 │ ├─────┼─────┼─────┼─────┼─────┼─────┼─────┼─────┼─────┼──────┤ │107 年5 月│5,000元 │3,000元 │1萬664元 │1萬2,180元│ │24元 │ │ │3萬868元 │ ├─────┼─────┼─────┼─────┼─────┼─────┼─────┼─────┼─────┼──────┤ │107 年6 月│5,000元 │3,000元 │1萬664元 │1萬2,180元│ │24元 │48元 │ │3萬916元 │ ├─────┼─────┼─────┼─────┼─────┼─────┼─────┼─────┼─────┼──────┤ │107 年7 月│5,000元 │3,000元 │1萬664元 │1萬2,180元│ │24元 │296元 │ │3萬1,164元 │ ├─────┼─────┼─────┼─────┼─────┼─────┼─────┼─────┼─────┼──────┤ │107 年8 月│5,000元 │3,000元 │1萬664元 │1萬2,180元│ │24元 │40元 │ │3萬908元 │ ├─────┼─────┼─────┼─────┼─────┼─────┼─────┼─────┼─────┼──────┤ │總計 │ │ │ │ │ │ │ │ │30萬3,07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