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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
    賴志榔

  • 被告
    中道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道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73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00元( 以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受不利益判決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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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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