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麗餐飲有限公司、賴裴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麗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裴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大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萬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