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37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康泓譽
- 被告
-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崇翔 原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 被告
- 周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高康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高康公司)、高崇翔、周秀芸(以下合稱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高康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邀同高崇翔、周秀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詎高康公司自108 年2 月28日即未依約繳款,屢次催繳仍未清償,迄今尚欠本金294 萬747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授信合約書第8 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臺北六張犁郵局存證號碼000102號存證信函、108 年3 月1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108 )催收字第8874469 號函、臺幣客戶基本資料、授信約定書各1 份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