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傅輝東、黃博健
- 原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4號原 告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被 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被 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元,及自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零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博全生技公司)、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博全生技公司於民國105 年至107 年間陸續向原告簽立如附表一合約編號欄所示之買賣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購買如附表一儀器名稱欄所示之醫療儀器,約定分期支付價金,總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1萬8750元。原告業已依約陸續交付予被告博全生技公司至指定地點並經其人員簽收,詎被告博全生技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2所載之價金均未依約於清償日即107年11月30日給付,就附表一編號3所載之價金,亦未依約於清償日即107年11月22日給付。 ㈡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於107 年間分別與原告簽立買賣契約書,購買如附表二儀器名稱欄所示之醫療儀器組件及耗材,附表二編號1議定買賣價金為320萬元,按12期分期支付,原告已交付予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至指定地點並經其人員簽收,附表二編號2另議定買賣價金為23 萬元,原告亦已於107年10月12 日交付予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至指定地點並經其人員簽收,依雙方之前交易習慣、常規,被告應於原告交貨後60日內一次給付全部買賣價金,詎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均未依約於清償日即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11日給付價金。 ㈢原告於107年12月1日媒體刊登新聞始知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已無預警歇業,且被告博全生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博健、被告黃立雄均已潛逃出境,主觀上顯無清償之意,且依前述,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買賣價金均已屆清償期,迄今被告博全生技公司尚欠295萬750元、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尚欠223 萬元均未清償,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及買賣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法律上陳述。 三、經查: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及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醫療儀器出貨單(客戶簽回聯)、醫療儀器組件及耗材出貨單(客戶簽回聯)、蘋果日報、東森網路新聞、鏡週刊、奇摩網路新聞、儀器染料套件出貨單(客戶簽回聯)及發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3-82 頁),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戶戶籍登記資料及被告博全生技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115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 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 求自清償日翌日即如附表一、附表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博全生技公司給付295萬750元、請求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給付223 萬元,及自附表一、附表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一 ┌─┬──────┬────────────────┬──┬──────┬──────┬───────┐ │編│ 合約編號 │ 儀器名稱 │數量│ 買賣價金 │ 尚欠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號│ │ │ │ │ │ │ ├─┼──────┼────────────────┼──┼──────┼──────┼───────┤ │1 │NS-105001 及│" 肯得拉" 皮秒衛釹雅克雷射系統 │ 1台│775 萬9375元│50萬7375元 │107 年12月1日 │ │ │補充協議書 │"Candela" PicoWay Laser Syste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NS-105021 │" 肯第拉" 脈衝染料雷射系統旗艦級│ 1台│775 萬9375元│227 萬7375元│107 年12月1日 │ │ │ │"Candela" Pulse Dye Laser System│ │ │ │ │ │ │ ├────────────────┼──┤ │ │ │ │ │ │Ulthera System專用Transducer治療│62顆│ │ │ │ │ │ │探頭 │ │ │ │ │ ├─┼──────┼────────────────┼──┼──────┼──────┼───────┤ │3 │NS-106048 及│"康飛得"微析皮膚照相儀 │ 2台│100萬元 │16萬6000元 │107 年11月23日│ │ │補充協議書 │(VISIA Imaging System)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651萬8750元│295 萬750 元│ │ └────────────────────────────┴──────┴──────┴───────┘ 附表二 ┌─┬─────┬───────────────────┬───┬────┬────┬───────┐ │編│ 合約編號 │ 儀器名稱 │ 數量 │買賣價金│尚欠金額│ 利息起算日 │ │號│ │ │ │ │ │ │ ├─┼─────┼───────────────────┼───┼────┼────┼───────┤ │1 │NS-106078 │"富多拿"GEST婦科專用套組 │ 1套 │320 萬元│200 萬元│107 年12月1日 │ │ │ ├───────────────────┼───┤ │ │ │ │ │ │"星特拉" 薇薇電波系統專用治療探頭TIP │ 100顆│ │ │ │ ├─┼─────┼───────────────────┼───┼────┼────┼───────┤ │2 │ │VBEAM Π DYE KIT(染料套件) │ 1組 │23萬元 │23萬元 │107 年12月12日│ ├─┴─────┴───────────────────┴───┼────┼────┼───────┤ │合計: │343 萬元│223萬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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