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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
宜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世雄
被告
被告
林俊煌

      蔡秉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保證書第11條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鄭永春,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張振芳,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17 至219頁),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4萬6,151.4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 頁、第13頁);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具狀將其請求金額更正為美金15萬4,276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23 頁、第227 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係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宜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園公司)於105 年6 月13日邀被告蔡世雄、林俊煌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宜園公司得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1,500 萬元範圍內與伊為授信往來;另被告蔡秉耿於同日亦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宜園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於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新臺幣1,800 萬元為限額,願與宜園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又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第4 項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2.5%」與遲延日伊之「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就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嗣宜園公司自106 年10月30日起先後委託伊開發如附表二所示之4 筆遠期信用狀,並由伊墊付外幣款項合計美金15萬4,276 元,詎上開借款屆期後,被告宜園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經伊於另案執行案件受償部分利息、違約金後,迄今仍積欠伊美金15萬4,276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蔡世雄、林俊煌、蔡秉耿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宜園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商業信用狀約定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各4 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1558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6頁、第137 至141 頁、第225 至226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宜園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請求被告宜園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 條第1 項所明定。查被告蔡世雄、林俊煌、蔡秉耿為被告宜園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蔡世雄、林俊煌、蔡秉耿應就被告宜園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信用狀編號  │ 墊款金額 │  債權餘額  │   到期日   │ 計息利率 │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美金) │  (美金)  │  (民國)  │ (年息) │   (民國)   │   (民國)   │
├──┼───────┼─────┼──────┼──────┼─────┼───────┼───────┤
│ 1 │7PE2-00544-112│ 15,210元 │  7,085.47元│107年4月12日│  5.80%  │自108年4月9日 │自108年4月9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2 │7PE2-00544-112│ 15,210元 │    15,210元│107年4月12日│  5.80%  │自108年4月9日 │自108年4月9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3 │7PE2-00553-112│ 25,856元 │    25,856元│107年4月13日│  5.80%  │自108年4月9日 │自108年4月9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4 │7PE2-00579-112│ 98,000元 │    98,000元│107年4月20日│  5.80%  │自108年4月9日 │自108年4月9日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合計         │154,276元 │146,151.47元│                                                        │
└──────────┴─────┴──────┴────────────────────────────┘
附表二:
┌──┬───────┬─────┬─────┬──────┬─────┬───────┬───────┐
│編號│  信用狀編號  │ 墊款金額 │ 債權餘額 │   到期日   │ 計息利率 │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美金) │ (美金) │  (民國)  │ (年息) │   (民國)   │   (民國)   │
├──┼───────┼─────┼─────┼──────┼─────┼───────┼───────┤
│ 1 │7PE2-00544-112│ 15,210元 │ 15,210元 │107年4月12日│  5.80%  │自108年7月18日│自108年7月18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2 │7PE2-00544-112│ 15,210元 │ 15,210元 │107年4月12日│  5.80%  │自108年7月18日│自108年7月18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3 │7PE2-00553-112│ 25,856元 │ 25,856元 │107年4月13日│  5.80%  │自108年7月18日│自108年7月18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4 │7PE2-00579-112│ 98,000元 │ 98,000元 │107年4月20日│  5.80%  │自108年7月18日│自108年7月18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合計         │154,276元 │154,27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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