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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黃羿華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實義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許天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儒福 劉耕豪 被   告 實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羿華 被   告 許天倫 張立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8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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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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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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