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儒福 劉耕豪 被 告 實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羿華 被 告 許天倫 張立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8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