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許儒福
- 訴訟代理人
- 劉耕豪
- 被告
- 實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羿華
- 被告
- 許天倫
張立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7號
張立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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