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黃暉茹 訴訟代理人 黃二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