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9號原 告 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源 被 告 管家婆行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映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