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于尚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 告 鍾嘉明 陳聖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宋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得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係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斯博特公司)代表人,被告鍾嘉明(臉書及Line帳號為Scott Chung)係斯博特公司前 員工。鍾嘉明離職後,另創辦被告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斯科特公司),並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將斯博特公司其餘員工使用l0000000rtsNet官方小幫手(下稱斯博特line帳號)以及SportsNet籃球潛能開發團隊FB粉絲專頁(下稱斯博 特臉書專頁)之管理權限擅自刪除,僅餘鍾嘉明得以其帳號登入使用。鍾嘉明利用上開網路平台,陸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鍾嘉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向不特定第三人包括斯博特公司之客戶傳述足以損害伊名譽之情事,其言論在客觀上足以使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主觀上亦明知斯博特公司營運情況並無不佳,卻仍執意散播,專以侵害伊名譽權為目的,顯具真實惡意,其部分言詞更僅係抽象謾罵而非評論,其行為已侵害伊名譽權及經濟評價。 ㈡斯科特公司之代表人及董事雖為訴外人段廼賢,惟鍾嘉明乃實質上執行斯科特公司之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斯科特公司之經營者,自為斯科特公司之實質負責人。而本件鍾嘉明言論目的係為斯科特公司招攬客戶,是斯科特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其實質負責人鍾嘉明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伊之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被告陳聖也為鍾嘉明女友,就鍾嘉明如附表一所示足以損害伊名譽之言論,難謂主觀上無侵權行為之意思聯絡。縱無主觀意思聯絡,陳聖也亦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與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下合稱為系爭言論),內容與鍾嘉明前開言論相互呼應,係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同為伊名譽受損之原因,陳聖也自應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與鍾嘉明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㈣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前、後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鍾嘉明及陳聖也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鍾嘉明及斯科特公司應連帶給付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3.前2項任一被告為給付後,其他被告免給付義務。 4.被告應於「斯科特運動團隊」(下稱斯科特臉書專頁)及斯博特臉書專頁置頂版面公開刊登道歉啟事7日。 5.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鍾嘉明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無法判斷發文年份、發文者身分,且發文者名為「SportsNet籃球潛能開發團隊」 ,無法證明係伊所為。又斯博特公司為向不特定人販售籃球教學課程之公司,其營運狀況及履約能力與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有關,事務性質上可受公評。而原告前為斯博特公司負責人,觀斯博特公司107年資產負債表可知該年度虧損174萬6,128元,且薪資成本支出遠高於營業收入,有虧空斯博特 公司之情,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未有過當謾罵,係對於該公司管理營運等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評論,且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該等言論並不具違法性。 ㈡斯科特公司主張:原告雖稱伊多次於斯博特、斯科特臉書專頁公告足以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惟並未有說明具體侵權事實為何。且伊為法人,並非侵權行為主體。 ㈢陳聖也主張:伊當時人在國外,沒有使用臉書社群軟體,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係其帳號遭盜用,且無法確認發文者「Blanche Shengyeh Chen」為伊本人。又縱認如附表二所示之 言論為伊所為,該等言論內容亦係基於原告有虧空斯博特公司之各種跡象,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業經查證後所為之意見表達,屬於善意發表評論,不具不法性。 ㈣被告共同辯以:被告間並無共同侵權行為之主觀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共同等情事,復無其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依據。縱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有理由,其慰撫金之請求過高,亦應酌減等語。 ㈤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97-298頁): ㈠斯博特公司係於107年5月4日設立,出資額50萬元,原告出資 1,000元,訴外人鍾國興出資49萬9,000元。代表人原為原告,嗣於108年10月3日變更登記為鍾嘉明。斯博特公司並於108年11月1日解散。 ㈡斯科特公司於108年4月26日設立,其臉書粉絲專頁名稱為「斯科特運動團隊」,該專頁大頭貼照片顯示「SCOTT'S」字 樣,團隊介紹中創辦人為「Scott Chung」。 ㈢原告掏空斯博特公司乙事未經證明屬實。 ㈣鍾嘉明於108年4月25日為斯博特臉書專頁管理員。 ㈤108年5月15日下午9時22分如原證8所示之斯博特臉書專頁貼文內容為鍾國興撰寫張貼。 ㈥108年5月15日LINE帳號「Scott Chung」之大頭貼照片、斯科 特臉書專頁中之「Scott Chung」照片、108年5月17日facebook帳號「鍾嘉明」之大頭貼照片均相同,照片人像為鍾嘉 明。 ㈦108年5月15日及同年7月9日facebook帳號「Blanche Shengye h Chen」之大頭貼照片,照片人像均為陳聖也本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鍾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言論,陳聖也、斯科特公司應分別依共同侵權行為及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與鍾嘉明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 ㈠鍾嘉明、陳聖也是否有分別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㈡如是,前開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如是,則鍾嘉明是否為斯科特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斯科特公司是否應與鍾嘉明負連帶賠償責任? ㈣原告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50萬元慰撫金,有無理由? ㈤原告請求被告於斯科特臉書專頁及斯博特臉書專頁置頂版面公開刊登道歉啟事7日,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㈠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均為鍾嘉明所為: 1.經查,兩造並不爭執鍾嘉明於108年4月25日為斯博特臉書專頁之管理員,觀之斯時斯博特臉書專頁顯示其管理員名稱為「Chung Scott」(見本院卷一第249頁下方);又斯科特臉書專頁創辦人亦為「Scott Chung」(見本院卷一 第45頁),堪認鍾嘉明當時係以該英文名稱顯示於臉書並參與網路活動。復觀諸附表一編號3所示言論發表者Line 帳號「Scott Chung」之人(見本院卷一第55頁),與前 開斯科特臉書專頁創辦人「Scott Chung」名稱及大頭照 相同(見本院卷一第45頁),亦與108年5月17日臉書帳號名為「鍾嘉明」之人大頭照相同(見本院卷一第507頁) ,被告並不否認係鍾嘉明本人照片,衡諸常情,各該帳號之中英文名稱及大頭照既均相同,前開帳號自應均為鍾嘉明使用,是堪認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言論為鍾嘉明所發表 。況Line帳號「Scott Chung」、圖像顯示為鍾嘉明照片 之人所發表之言論內容,係在呼應斯博特臉書專頁之貼文,指控原告有掏空斯博特公司跡象,並宣布成立新團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5頁),此過程核與鍾嘉明本為斯博特臉書專頁之管理員,有權限於斯博特臉書專頁上製發文章,並於與原告就斯博特公司之經營有所齟齬後,另創辦同性質新公司即斯科特公司等情相符,益徵附表一編號3所 示之言論實為鍾嘉明所為。鍾嘉明雖辯稱大頭照非不能由任何人以複製方式取得,進而偽以其名義發送訊息等語,惟觀諸前開訊息言論內容,與斯時鍾嘉明與原告之對立立場一致,鍾嘉明復無就其遭盜用名義傳送訊息之變態事實提出反證,則此部分辯解,尚未足採。 2.而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則係刊登於斯博特臉書專頁上。編號1言論之貼文時間雖於書面證物中僅顯示「5月14日」(見本院卷一第47頁),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蒐證光碟內容,應可確認該貼文係108年5月14日所為(見本院卷一第485-486頁);編號2言論之內容則提及該貼文是108年5月20日公告(見本院卷一第53頁),亦可認該貼文係108年5月20日所為。是鍾嘉明辯稱此揭貼文發表時間無法確認,並無理由。又斯時該專頁管理員為鍾嘉明,參以斯博特臉書專頁108年5月15日以鍾國興名義所為之公告內容,第1點描述鍾國興與原告間就斯博特公司營運糾紛之緣 由,第2點則提及「你(按即原告)稱FB被離職員工盜用 ,事實上該FB本為我兒鍾嘉明經營,因我要創辦斯博特公司,故請他將FB提供給我用……于尚平請毋再指控我兒盜用 FB,斯博特公司是我的……鍾嘉明要收回FB另做他用,有何 不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5頁),並就鍾嘉明適於108年4月間經原告通知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乙節綜合以觀(見本院卷二第297頁),可見當時斯博特臉書專頁除確實 由鍾嘉明所管理使用外,鍾嘉明更於前開鍾國興之貼文時點前,曾於斯博特臉書專頁張貼與原告不同立場之貼文言論,由此亦徵附表一編號1、2之言論應係鍾嘉明所發表。是鍾嘉明徒以前開貼文並無其名義,不能確知係何人所為等語,並非可採。 3.綜上各情,堪認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均係鍾嘉明所為。 ㈡附表二所示之言論為陳聖也所為: 1.經查,陳聖也並不爭執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者,其臉書帳號顯示為「Blanche Shengyeh Chen」,大頭照照片 亦為陳聖也本人,僅辯稱其當時出國並未使用臉書,係遭他人盜用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陳聖也臉書頁面截圖顯示,陳聖也於108年5月母親節前後仍有使用臉書並發布貼文(見本院卷二第218頁),則陳聖也辯稱該段期間並未使 用臉書等語,已屬有疑。再者,陳聖也為鍾嘉明之女友,且其臉書後來亦有轉發多則斯科特臉書專頁之貼文(見本院卷二第220-222頁),足見陳聖也對於鍾嘉明及斯科特 公司之支持立場,並會付諸行動。參以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內容,立場亦均與鍾嘉明所為之附表一言論立場一致,是堪認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均係陳聖也所為。 2.陳聖也固辯稱其臉書帳號於當時係遭盜用等語,惟衡諸一般臉書帳號遭他人盜用之情形,盜用者多係將該帳號用以為自己之不法使用,然從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可知,帳號使用者顯然係對於斯博特公司之內部經營管理糾紛、斯博特臉書專頁使用狀況及客戶退款狀況有所瞭解,進而發表言論,與一般帳號遭盜用之情形有違。而陳聖也復未就此提出證據以佐其主張,是其抗辯自不可採。 ㈢系爭言論均不具不法性,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1.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不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成立侵權行為。而新聞、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並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之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至於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問題,具可證明性,苟行為人所陳述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為不法,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特性,參酌行為人身分、陳述事實時地、查證事項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輕重、與公共利益關係、資料來源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意見表達」則屬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不法性,當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合為一談,在評價新聞、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各層面,為不法性之權衡認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79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第889號、第1661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則應先就言論之內涵及其前後脈絡為整體觀察,就其性質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或兼具二者之性質,並以俾為審查、判斷。 2.經查: ⑴觀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該臉書貼文開頭係陳述斯 博特臉書專頁於斯博特公司設立前即已創立,鍾國興持有斯博特公司99.8%出資額,原告持有0.2%受贈出資額 ,因經營理念有異,鍾國興欲向原告買回其0.2%出資額,惟原告以斯博特公司以人頭計算表決權為由,恣意抬高其出資額之價格,且不顧目前斯博特公司資產為負債,執意霸佔公司,並於此後更改課程收費方式,最後宣告斯博特臉書專頁與斯博特公司分道揚鑣,請學生、家長應注意斯博特公司的履約能力及財務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言論內容性質核屬事實陳述,其中「霸占」公司之語則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意涵,指涉原告並無正當理由控制斯博特公司。衡諸鍾嘉明身為斯博特公司前員工及斯博特公司大股東鍾國興之子,對於本件公司內部股權糾紛、財務狀況係以內部關係人之身分提出質疑。且該言論內容就斯博特公司財務狀況之陳述,與斯博特公司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合(見本院卷一第177頁);就股權分布、股權讓與協商過程及原告對斯 博特公司營運控制之描述,亦與鍾國興臉書內容所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一第85頁)。又斯博特公司內部若產生經營權糾紛,或營運財務無法受有效監督制衡之情形時,自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應為可受公評之事項。況該貼文最後係向學生及家長呼籲斯博特臉書專頁往後與斯博特公司並無關係,並請留意斯博特公司之財務狀況,並無謾罵,堪認鍾嘉明係本於公司內部關係人之立場,基於前述所認定之事實基礎,向消費者所為釐清責任關係並提醒公司財務狀況之語。綜合上情,鍾嘉明辯稱其有相當理由信所言為真實,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等語,尚非全然無稽。至於其中雖使用「霸占」用語,令聽聞之原告不悅,惟此仍屬適當評論之範疇,尚難逕認鍾嘉明發表附表一編號1言論時,主觀上係 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主要目的。 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言論則係指控原告就課程退款事宜前 後說法不一(見本院卷一第53頁),內容核屬事實陳述,其中「善變又玩弄法條的狐狸尾巴露出來了」之語則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意涵,指涉原告立場翻異,恐有詭詐。觀諸鍾嘉明於該則貼文之下,附有2則學生 家長與斯博特line帳號之對話截圖為據,堪認鍾嘉明主觀上有相當理由信其所指涉原告就課程退款事項前後所述不一乙情為真實。而課程退費事項亦關乎消費者權益,自為可受公評之事,衡以該言論最後係質疑原告控制斯博特公司之經營管理,提醒家長若覺得權益受損,可向主管單位申訴處理等語,縱鍾嘉明以「善變又玩弄法條的狐狸尾巴露出來了」之語評價前開事實,令原告有所不悅,惟依前開說明,鍾嘉明並非無端使用偏激不當之言論而為意見表達,尚難認有何不法。是原告主張鍾嘉明所為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亦無理由 。 ⑶鍾嘉明所為附表一編號3之言論,內容則係承接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臉書貼文內容,並加以「濫用掛名負責人權 利」、「惡意挾持公司」、「勒索」、「掏空」等用語形容原告行為,前開用語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意涵。是就事實陳述部分,鍾嘉明依其內部人地位及所獲資訊,有相當理由信所言為真實乙節,已如前述。而就意見表達部分,相較於附表一編號1之言論,顯摻以更 多個人評價之元素。觀諸附表一編號3言論全文脈絡, 並參照附表一編號1言論可知,其所指原告濫用權利、 挾持公司、勒索350萬、掏空等節,係就公司財務營運 狀況不佳,原告僅持0.2%出資額卻向鍾國興開出高價,並仍掌有斯博特公司控制權,認為原告所為顯悖事理,因此提出質疑所為之評論。是鍾嘉明此部分所為之評論,已有相當事實基礎,且該意見表達內容非屬偏激不堪、毫無憑據,縱令其用語均為對原告之負面評價,仍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評論,亦無不法性。 ⑷至陳聖也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則是分別於鍾嘉明附表一編號1貼文及鍾國興108年5月15日貼文之留言回 應。言論內容雖以「敷衍搪塞」、「貪汙」、「個性腐敗」、「奉勸各位家長別被騙了」等語對原告為負面評價係,惟陳聖也為鍾嘉明女友,對於鍾嘉明、鍾國興與原告間之糾紛,以及斯博特公司內部營運管理情形,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並可從關係人士獲取相關信息,並非對於基礎事實毫無所悉。是陳聖也基於對本件斯博特公司股權、管理紛爭之認知,對原告所為之前開負面評價,並非無端對原告為不實之人身攻擊或謾罵,而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項表達自身立場所為之評論,未踰越合理評論之範疇,是尚難逕認陳聖也所為如附表二言論時,主觀上係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主要目的。 ㈢綜上所述,系爭言論均未具不法性,鍾嘉明所為如附表一所示、陳聖也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均非構成不法侵權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斯科特公司就鍾嘉明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無理由。進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慰撫金50萬元及 為回復原告名譽處置之主張,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請求鍾嘉明與陳聖也、鍾嘉明與斯科特公司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慰撫金50萬元,於任一被告給付後,其他被告免給付義務,並請求被告應於斯科特臉書專頁及斯博特臉書專頁之置頂版面公開刊登道歉啟事7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一(民國):被告鍾嘉明部分 編號 日期 網路平台 言論內容 1 108年5月14日 斯博特臉書專頁貼文 于尚平聲稱……如果鍾國興先生不同意,會用會計的方式將錢花光……執意要霸占這間公司……請三思考慮一切狀況包括斯博特公司的履約能力及財務狀況……。 2 108年5月20日 斯博特臉書專頁貼文 于尚平善變又玩弄法條的狐狸尾巴露出來了!于尚平上星期才跟家長說會全額退款,因有數百位家長要5/20才能退……現在到了約定的退款日就拿出法條設下限制不能退款或不全額退款……。 3 108年5月15日 斯博特line帳號群組 于先生濫用掛名負責人權力,惡意挾持公司,勒索350萬,我不能同意但現在他已經有跡象要掏空公司……。 附表二(民國):被告陳聖也部分(臉書帳號Blanche Shengyeh Chen) 編號 日期 網路平台 言論內容 1 108年5月15日 斯博特臉書專頁貼文留言 說是被駭,看起來是因為被抖出內部事實,所以才隨便用「被駭」來敷衍搪塞各位家長?真過分…合理推測新的頁面版主為那位貪汙、個性腐敗的于某? 2 108年5月15日 斯博特臉書專頁貼文留言 我還尚未收到退款,奉勸各位家長別被騙了,儘速和這一切切斷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