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 原告
- 于尚平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貞文律師
- 被告
-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廼賢
- 被告
- 鍾嘉明
- 被告
- 陳聖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易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