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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林鈺琅林維斌郭子彰
  •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 原告
    于尚平
  • 被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鍾嘉明陳聖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 告 鍾嘉明 陳聖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宋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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