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鈺琅林維斌郭子彰

原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被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告
鍾嘉明
被告
陳聖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