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于尚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 告 鍾嘉明 陳聖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宋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