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2號
- 原告
- 王怡真
- 被告
- 鎮韻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