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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02號

請求遷出登記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蔡政哲蕭涵勻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告
王怡真
被告
鎮韻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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