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文南
俞麗賓
許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文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