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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南

俞麗賓

許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文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德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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