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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請求過戶轉讓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昌等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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