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群諺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昌等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