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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過戶轉讓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 被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昌等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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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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