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過戶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昌等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