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過戶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群諺、李峰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峰昌 江浩偉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9 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