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群諺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峰昌
- 即原告
- 江浩偉
- 即原告
- 前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7 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