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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原告
鑫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寗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被告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采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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