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原 告 鑫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寗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采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8年7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