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 原告
- 鑫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寗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書豪律師
- 被告
-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采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