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江春瑩
- 當事人吳信忠、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鍾茶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 告 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參 加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被 告 鍾茶妹 廖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是認有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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