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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告
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參加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被告
鍾茶妹

      廖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是認有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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