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5號

給付供應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5號

原告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告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供應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供應服務費事件,惟查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18樓,此有民事答辯狀、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73頁),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亦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且本件復查無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19條等規定之適用或兩造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