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宏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計算 式:1,000萬元+300萬元=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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