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陳智暉
- 原告陳政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8號原 告 陳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6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地址所轄之派出所,惟原告至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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