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焦經國、焦名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 抗 告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相 對 人 焦名薇 錦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婉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 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上 揭規定,命抗告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