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歐正明
- 上訴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註者同)5,587,297元(計算式:120,000美元×4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2元=3,384,000元,3,384,000元+2,203,297元=5,587,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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