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註者同)5,587,297元(計算式:120,000美元×4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2元=3,384,000元,3,384,000元+2,203,297元=5,587,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