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劉貴富
- 原告張世鈺、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宸洺、張少溥
- 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許寶勤 張維清 張宸洺 張少溥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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