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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 原告
    張世鈺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宸洺張少溥
  • 被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許寶勤 張維清 張宸洺 張少溥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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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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