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鑾君
- 被告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