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蔡鑾君、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