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蔡鑾君、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賴運興、侯嘉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嘉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嘉禎,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賴運興,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5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