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4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蒲瑞嫻 人 被 告 磐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碧春 人 被 告 左惟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訂立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22點及保證書第20點,均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磐碩有企業限公司(下稱盤碩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邀同被告陳碧春及左惟達(下分稱陳碧春、左惟達,與盤碩公司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利息以本行資金成本加碼4%計息,現為5.99%(1.99%+4 %),繳款方式本金及利息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詎料盤碩公司就前項所述之借款迄至108 年7 月7 日仍未依約繳交本金及利息,依據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27頁(a )之約定,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陳碧春、左惟達為盤碩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往來明細、本金還款明細、利率資料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在卷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盤碩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陳碧春、左惟達為盤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規定,均應連帶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