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李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3678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9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12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