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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8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3678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9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12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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