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青
周政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兩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