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2號
- 上訴人
- 荊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荊玲玲、荊珊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對於本院同年3月30日第一審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5月5日裁定命其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後,上訴人先於同年5月19日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893元,惟待同年5月21日始具狀特定上訴聲明為:「原判決敗訴(101年8月3日至102年8月23日)之部分廢棄」,並於理由敘明:「請求上訴期間之1年又20日之不當得利返還共30萬9千9百04元」。據此,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是上訴人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1,928元,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