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祥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玉鳳
- 即被告
- 朱維莉
- 即被告
- 陳庭毅
- 即被告
- 童信忠
- 即被告
-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曾萬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雪鈴
侯又心
劉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北市○○區○○○段○○○○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8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再依本院另案調查所得之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5年6月14日店測土字第588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14-16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現況為道路、B部分(14-16地號,面積3平方公尺)及C部分(14-17地號,面積45平方公尺)現況為空地【見本院卷三第19頁】,以上面積合計58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45平方公尺=58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500,000元【25,000元58平方公尺=1,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