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志豪、陳欣峰、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楊良堅、霍德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欣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霍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上訴之裁判 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