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
- 上訴人
- 李坤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哲銘、普樂室國際有限公司、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