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坤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 上 訴 人 李坤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哲銘、普樂室國際有限公司、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