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
李鴻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
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
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15萬8,333元(原判決主文第
2 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第二審裁判費之負擔 │備註 │ ├──┼────────────────────┼─────┤ │1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李鴻文應補│原判決主文│ │ │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第1項部分 │ ├──┼────────────────────┼─────┤ │2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應補繳第二審│原判決主文│ │ │裁判費2,490元。 │第2項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