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 李鴻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15萬8,333元(原判決主文第2 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編號│第二審裁判費之負擔 │備註 │ ├──┼────────────────────┼─────┤ │1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李鴻文應補│原判決主文│ │ │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第1項部分 │ ├──┼────────────────────┼─────┤ │2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應補繳第二審│原判決主文│ │ │裁判費2,490元。 │第2項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