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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

      李鴻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

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

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15萬8,333元(原判決主文第

2 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第二審裁判費之負擔                      │備註      │
├──┼────────────────────┼─────┤
│1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李鴻文應補│原判決主文│
│    │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第1項部分 │
├──┼────────────────────┼─────┤
│2   │上訴人李祖寧即上關東日式鍋物應補繳第二審│原判決主文│
│    │裁判費2,490元。                         │第2項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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