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錦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乃文
- 即被告
- 石玉甄
- 即被告
- 安宏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劉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