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戴嘉慧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錦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白乃文
即被告
石玉甄
即被告
安宏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