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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新喬希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采紝
訴訟代理人
孫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訴字第40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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