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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薛嘉珩

原 告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紹評
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律師(已解除委任)
鄭克盛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俐靜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王心婕律師(已解除委任)
簡榮宗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廖昰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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