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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13號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13號

原告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地址顯有錯誤,復無記載被告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驅國際有限公司、太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據表明原告對各被告所提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暨其對個別被告為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其訴之聲明所載「召開年度大會」亦無具體內容,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於108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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